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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-07-0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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鲍汝刚:
本院执行的方伟平、王金红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二案,因你下落不明,依照《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本院(2010)台仙民执字第41、42号执行通知书,责令你们(单位)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:
将案件款350000元及利息;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、诉讼费7600元,保全费5770元,执行费5240元,送交或汇至本院(开户银行: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,户名:仙居县人民法院,帐号:201000023068050)。
逾期不履行,本院将强制执行,并将本案概况在仙居县人民法院执行网公示,并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。
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
二0一0年七月六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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