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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丽新、朱林燕执行裁定书
  (10-07-07)
 

仙 居 县 人 民 法 院

   

 

项丽新、朱林燕

本院执行的(2010)台仙执民字第291号一案,因你们下落不明,无法送达,依照《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,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(2010)台仙执民字第291-1执行裁定书,裁定如下:

冻结被执行人王良忠所有的轿车壹辆。(机动车行使证号牌号码为浙JAP592)。冻结期限一年。   

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

特此公告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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