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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-07-0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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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 江 省 仙 居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
万忠良:
本院受理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的(2009)台仙商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一案,因你外出下落不明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。执行通知书主文如下:限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将案件款3万元、诉讼费510元、执行费350元,送交或汇至本院(开户银行: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,户名:仙居县人民法院,帐号:1110080101201000031090)。逾期不履行,强制执行,并将本案概况输入仙居县人民法院执行网。另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,被执行人未按判决、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,应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
(请张贴)
二O一0年六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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