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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-07-2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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泮光华、顾娥芳:
本院执行的应金火、泮志军、泮行柱、应仙妹与你们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,因你们下落不明,依照《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,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(2010)台仙执民字第1105号执行通知书,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:
将案件款49257.60元及利息、诉讼费730元、执行费2128元,送交或汇至本院(开户银行: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,户名:仙居县人民法院,帐号:1110080101201000031090)。
逾期不履行,本院将强制执行,并将本案概况输入仙居县人民法院执行网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。
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
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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